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等有关规定,我县从即日起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本次验证对象为2008年已验证和2008年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二、验证时间及方式:
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在“卫生许可证”办证日期期满两年之前向本局提出验证申请,将公共场所许可证复核申请书及相关的验证材料报送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本局将对验证对象进行现场审核,经现场审查相关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后,予以验证贴花。
三、验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蒲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二)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作废声明(原件各1份)。
四、验证要求: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场地和经营范围必须与原核准内容一致,如经营场地或经营范围有所增加或减少,必须到本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变化后的场地平面布局图;
(二)经营场地、布局、卫生设施符合有关要求,对现场审核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申请单位,将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的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明方可上岗;
(四)必须提供经营场所2009年或2010年由有检测资质机构检测的合格的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五、收费标准:
卫生许可证验证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一)请用钢笔或水笔认真填表,如实反映,确保无误;
(二)切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
(三)按规定时限及时提交公共场所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四)申请验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卫生许可证”办证日期期满两年之前提出验证申请,逾期不申请验证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本局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的规定”,不予验证,注销你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一经注销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人,如仍使用已注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继续营业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作无证营业查处。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