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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巴中医学网 更新:2013/7/22 字体:

川人社办发〔2010〕129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的要求,现将《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的要求,为顺利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转换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现对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以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稳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单位中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暂未核编或超编的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并与单位建立了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工作人员亦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特点,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置岗位总量。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0%,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保证和服务于单位主要功能的良性运转和目标实现。各类别岗位等级及内部结构比例按国家和我省,以及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执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可设置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岗位职责实行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双肩挑”,占一个岗位数。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要限期整改,坚决予以纠正。

三、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应在有岗位空缺和招聘计划前提下,由各地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落实岗位管理实名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在编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应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加强聘用合同管理,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实现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由行政任用关系变为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应认真执行人事争议法规制度,维护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人员聘用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岗位等级、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应有相应岗位空缺,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首次岗位聘用中,现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竞聘上岗后的超结构比例人员由单位按其原聘职务聘用到相应类别岗位的原职务等级岗位,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突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益性特点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的基本依据。

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用非在编人员,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保障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合法权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条件的,要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所招用的非在编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六、组织领导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待遇兑现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中涉及的各项人事工作,确保人员聘用管理平稳推进,努力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供人才支撑和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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