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办发〔2012〕13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2012年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统一定为2012年7月7日进行。
考试科目按专业分类设置,每一个专业的考试科目为一科,各专业名称及代码详见《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卫生专业考试主要检测参考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内容涉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常见病防治、疑难病例分析、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中医药专业考试主要检测参考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内容分为中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两大部分。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除个别专业外,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参考人员除必须掌握本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还应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悉人机对话考试形式、题型和特点。
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文件精神,凡申报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并通过卫生、中医药专业知识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考试: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经组织选派到藏区工作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援藏卫生技术人员。
(4)医学中专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5年以上。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考条件报考本专业相关知识。
(二)报名参加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报考)。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专业知识考试: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聘用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聘期内获得下列荣誉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按照川组通〔2010〕58号文件,经组织选派到藏区工作两年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援藏中医药技术人员。
(4)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一年报考。
(5)1998年6月26日之前取得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②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见附件2)工作3年以上,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励证书。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报考条件报考本专业相关知识。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
报考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均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时间
我省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12年4月10日至5月10日,资格审查和相片质量审查时间定于2012年4月10日至5月11日,缴费时间定于2012年4月10日至5月13日,现场打印发票时间定于2012年4月10日至5月31日。
(二)报名程序
2012年度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现场资格审查和现场打印发票的方式。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先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进行网络注册,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再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名。
1.签订《四川人事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报考者在填报基本信息前须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承诺自己所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并自觉遵守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选择考试专业。报考者根据报名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专业进行报名。
3.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如实、准确填写《2012年度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基本信息表》的各项内容。
4.上传相片。报考者按网络提示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大小应在16K至30K之间。
(三)资格审查
1.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相片成功上传后,再于2012年4月10日至5月11日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2012年度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工作年限证明、中级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并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公章后,卫生专业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中医药专业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到当地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省直有关单位的报考人员,按上述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卫生专业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到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地址: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电话86154035,网址:www.scwsrc。com)进行资格审查;中医药专业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到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处(地址:永兴巷15号5-22,电话86746721,)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人员应在《报名表》上明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全部报考人员《报名表》须清点整理,于报名结束后集中送市州考试机构备查。对所有报考人员,各资格审查部门还须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管理信息平台(简称考务通)进行网上资格审查确认。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相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考人员重新上传。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四川人事考试网。
3.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报名信息管理
考试类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见附件1。
五、考场设置
2012年度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点考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规划,参考人员较少或暂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市(州)不设考点,其参考人员统一安排到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考试。准考证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编排。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打印本人准考证,并认真核查准考证上各项内容,仔细阅读考场规则,按要求准备考试用品。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进入考场。监考人员注意提醒考生:案例分析题的作答是不可逆的。
六、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的规定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考生经过资格复审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七、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落实责任。在组织报名及考试的各个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考务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
2.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范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称 资格 考试 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3月31日印发 |
附件1
卫生、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表
代码 | 专业名称 | 代码 | 专业名称 | 代码 | 专业名称 | |
001 | 心血管内科 | 0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079 | 中医皮肤科 | |
002 | 呼吸内科 | 0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080 | 中医肛肠科 | |
003 | 消化内科 | 0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081 | 推拿科 | |
004 | 肾内科 | 04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082 | 中药学 | |
005 | 神经内科 | 044 | 临床营养 | 083 | 职业卫生 | |
006 | 内分泌 | 045 | 医院药学 | 084 | 环境卫生 | |
007 | 血液病 | 046 | 临床药学 | 085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
008 | 传染病 | 047 | 护理学 | 086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
009 | 风湿病 | 048 | 内科护理 | 087 | 放射卫生 | |
010 | 变态反应 | 049 | 外科护理 | 088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
011 | 普通外科 | 050 | 妇产科护理 | 089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
012 | 骨科 | 051 | 儿科护理 | 090 | 寄生虫病控制 | |
013 | 胸心外科 | 052 | 病理学技术 | 0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
014 | 神经外科 | 053 | 放射医学技术 | 092 | 卫生毒理 | |
015 | 泌尿外科 | 054 | 超声医学技术 | 093 | 妇女保健 | |
016 | 烧伤外科 | 055 | 核医学技术 | 094 | 儿童保健 | |
017 | 整形外科 | 056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95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018 | 小儿外科 | 05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096 | 理化检验技术 | |
019 | 妇产科 | 05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097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
020 | 小儿内科 | 05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098 | 地方病控制 | |
021 | 口腔医学 | 06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099 | *采供血医学 | |
022 | 口腔内科 | 06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100 | *采供血护理 | |
023 | 口腔颌面外科 | 062 | 卫生管理 | 101 | *采供血检验技术 | |
024 | 口腔修复 | 063 | 普通内科 | 102 | *血液制备技术 | |
025 | 口腔正畸 | 064 | 结核病 | 103 | 消毒技术 | |
026 | 眼科 | 065 | 109 | 输血技术 | ||
027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066 | 职业病 | 106 | 中医护理 | |
028 | 皮肤与性病 | 067 | 计划生育 | 111 | 心电图技术 | |
029 | 肿瘤内科 | 068 | 精神病 | 112 | 脑电图技术 | |
030 | 肿瘤外科 | 069 | 全科医学 | 113 | 全科医学 | |
031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07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15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
032 | 急诊医学 | 071 | 中医内科 | 116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
033 | 麻醉学 | 072 | 中医外科 |
|
| |
034 | 病理学 | 073 | 中医妇科 |
|
| |
035 | 放射医学 | 074 | 中医儿科 |
|
| |
036 | 核医学 | 075 | 中医眼科 |
|
| |
037 | 超声医学 | 076 | 中医骨伤科 |
|
| |
038 | 康复医学 | 077 | 针灸科 |
|
| |
0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078 | 中医耳鼻喉科 |
|
|
注:专业名称前有*的专业为纸笔考试。
附件2
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范围
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名单(根据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的规定)
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宜宾市:筠连县、珙县、兴文县、屏山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雅安市:荥经县、 石棉县、天全县、汉源县、芦山县、 宝兴县
绵阳市:北川县、平武县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九寨沟县、马尔康县、松潘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盐源县、甘洛县、雷波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木里县
甘孜州:泸定县、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道孚县、炉霍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巴塘县、乡城县、雅江县、甘孜县、稻城县、得荣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
二、我省边远山区县(区)名单(根据川委发[1984]25号文件的规定)
广元市:青川县、旺苍县、元坝区、朝天区
雅安市:宝兴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荥经县、汉源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达州市:万源县
乐山市:沐川县
泸州市:古蔺县、叙永县
宜宾市:屏山县、筠连县、兴文县、珙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三、我省贫困山区县(区)名单(根据川委发[1984]25号文件的规定)
广元市:剑阁县、苍溪县
达州市:开江县、宣汉县、渠县
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
宜宾市:高县、长宁县、宜宾县
南充市:仪陇县、南部县、阆中市
广安市:广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