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06〕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规范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着力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精神,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于2006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补贴对象名单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我省从200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对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政策。为规范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级市和江门恩平市所属的行政村卫生站,补贴对象为经注册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每个行政村一名。
其他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卫生站包括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的村卫生站。
二、补贴标准
列为补贴对象的行政村卫生站医生,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
三、补贴对象的确定步骤
(一)由乡镇卫生院会同村委会、村民代表根据“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遴选补贴对象,原则上,确定的补贴对象年龄不超过65周岁。已在村内长期服务并得到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应优先考虑;
(二)由县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审核;
(三)在县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同时在县级政府公众网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由县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确认并造册登记;
(五)县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将确认的补贴对象名单报地级市卫生、财政、监察部门;
(六)地级市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将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后报省卫生、财政、监察部门。
根据考核情况,补贴对象每二至三年核定一次。遇特殊原因需提前调整的,按上述步骤确定。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补助列为补贴对象的行政村卫生站医生,并直接支付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关于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监察厅另行制定下发。
五、村卫生站职责和管理
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管理和指导作用,加大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推进力度,理顺管理体制。实行财政补贴后,村卫生站必须接受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积极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本行政村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合作医疗等工作。村卫生站医生要根据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具备条件的村卫生站可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村卫生站医生要积极参与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站医生考核办法,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情况和农民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贴挂钩。
六、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成立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各负其责,共同组织实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
七、检查监督
(一)省监察厅会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具体违规使用省财政补贴村卫生站医生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对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查处;违反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地级市监察、审计、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检查各县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审计工作。
(三)县级监察、审计、卫生、财政等部门要重点对村卫生站补贴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各县(市、区)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