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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财社〔2006〕187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建立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务人员补贴机制,对我省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村卫生站医生(以下简称“乡村医生”)给予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为加强“省级村医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乡村医生财政补贴机制是省委、省政府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级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粤府办〔2006〕60号文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并以市为单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乡村医生财政补贴机制从2006年7月起执行。为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地级市财政、卫生、监察主管部门在10月10日前汇总2006年所辖各县(市、区)经考核符合领取补贴资格的乡村医生名单,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核准后由省财政厅在10月20日前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次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以后定期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附件:《 市  年度  省财政补贴“乡村医生”审核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监察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拨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重大决策,根据《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建立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务人员补贴机制,对我省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村卫生站医生(以下简称“乡村医生”)给予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为确保乡村医生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经县(市、区)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在卫生站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每个行政村一名。
第三条  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地级市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省级村医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已通过考核的乡村医生补贴名单和账户等资料定期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按省财政厅粤财库〔2006〕41号文规定开设。
第五条  省级村医专项资金拨付采取“先预安排、后清算”的办法。各地级市财政、卫生、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附表格式汇总所辖各县(市、区)经考核符合领取补贴资格的乡村医生名单,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核准。
省财政厅根据核准情况和上一年度的资金清算情况,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村医专项资金后应当定期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第六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和加强省级村医专项资金的收支核算,此项资金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实行分账核算。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对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查处,并根据违纪事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省级村医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参照省财政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库〔2006〕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 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与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代理银行签订代理业务协议。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请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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