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07〕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省级审批项目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以系列产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属同一品牌;
(二)生产工艺流程相同,工作原理、所用与水接触的材料材质相同,只是技术参数或外观不同的多型号(不同规格)输配水设备;
(三)必须是已经定型的产品。
二、企业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所提交的产品质量标准,必须经标准管理部门备案且应包含产品达到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内容。
三、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要求。企业必须全面建立产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产品原料索证管理;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