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发〔2008〕3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安排,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9、10、16、17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有关规定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执行。各地人事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拟定考务工作计划,召开考务工作会议,认真实施考试等工作。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要求,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原人事部第三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报名办法
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自2008年12月17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http://www.med126.com/rencai/),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填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7日。
2008年12月18日后为各考点、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确认工作时间,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报名点、考点确定,考生须在所在地报名点、考点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全省报名工作必须在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2009年1月4日至1月8日,受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网上报名考生的确认,地点:广州市连新路171号广东科学馆大院3号楼3楼广东省计算中心(纪念堂西侧,地铁C出口),电话:020-83549674、87233610。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考试。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08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及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时间
1.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5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 试 科 目 | 考 试 时 间 |
5月9、10、16、17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上午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下午2:00—3: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4:30—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 考 试 科 目 | 考 试 时 间 |
5月9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下午2:00—4:00 | |
5月10日 | 专业知识 | 上午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2:00—4:00 |
(三)考试方式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即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方能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2.自2009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四、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地级以上城市。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自2009年4月10日起,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8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二)各地务必按照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三)对于考试工作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省人事考试局和省卫生厅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20-87233610、83710056)。
附件:1、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