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08〕119号
肇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肇卫字〔2008〕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卫生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7〕190号)文件精神,仅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粮谷(米、面)、水果、蔬菜、禽畜生肉、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简单加工的非直接入口的农产品半成品的,不需办理卫生许可。
二、从事酒吧、茶艺经营同时兼营定型包装食品零售的,应分别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经营单位另设专柜对外开展酒类、饮料等定型包装食品销售业务的,应增加食品经营项目。
此复。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