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1〕8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各单位,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
为促进我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推广数字证书、电子子签名在电子病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保障我省卫生信息系统安全,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发〔2009〕12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实际,现就推进电子认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拓展、深入,我省已建或在建的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技权管理、责任认定、信息共享、隐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需求日显突出。推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统一的身份认证是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基础,有助于解决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等制约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难题。电子认证技术能有效防止假冒身份、篡改信息、越权操作、否定责任等问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电子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电子认证工作。
二、规范有序地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电子认证服务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管理。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文件要求,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试行)》等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我厅对申请在我省卫生系统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及其服务保障方案进行严格审核。经卫生部组织复核、测试、批准、通告,我厅确定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为我省卫生系统首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其报省卫生厅备案的电子认证服务保障方案,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惠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满足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企需求,并确保其颁发的数字证书应能在我省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
我厅将按照卫生部提出的合法性原则、应用导向原则、市场竞争原则、一证多用原则,根据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和电子认证服务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或增加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在选择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时, 应在省卫生厅确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范围内进行选定,以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我省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逐步推动实现区域内和全省卫生信息共享。
三、切实加强对电子认证工作的管理
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将按照卫生部确定的“政府监管、企业承办”方式进行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本辖区卫生信息系统开展安全、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应用,及时分析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
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各类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编列信息安全资金投入。重视采用电子认证服务,解决身份认证、投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问题。已建成但尚未采用数字证书的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应当尽快采用数字证书; 已经采用数字证书但不符合《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的重要卫生信息系统应尽快进行改造、纳入我省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我厅将利用卫生部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加强对电子认证工作的监管,条件成熟时建立广东省卫生厅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对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认证工作开展情况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将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具体业务及技术事宜,请径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咨询反映。
联系人:省卫生厅邹远闻、张心明,联系电话:020-83821470,83828508传真:020-83848493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丘诗雅、赵都,联系电话:38861659、38861661
附件:
1.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卫办发〔2009〕125号)
2.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请在卫生部网站下载区下载)
3.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提供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保障方案(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