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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卫函〔2011〕6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直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凡申报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在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中成绩合格或在2010年度考试中成绩优良。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2)。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四)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2011年所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时间约为15分钟。答辩时间安排及答辩地点另行通知。
(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将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考虑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发〔2010〕306号)实施的过渡需要,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仍可作为今年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如对其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可要求提供有关鉴定证明。
(七)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单,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八)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的论著鉴定仍采用“双”形成进行,提交鉴定的论文需盖去姓名后再复印。申报材料准备及装订的有关要求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网址:www.gdwst。gov。cn)下载。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报材料。个人填报的表格见附件3,有关表格可在省卫生厅公众网站下载,表格规格及填写以表格上的要求为准。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我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医学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期刊是否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网址: www.gapp。gov。cn)查询,查询结果随同论文、论著材料一起上报。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规定。同时,还要审核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是否相符,申报专业和考试专业及实际从事的专业是否相符。
2.审查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必填栏目是否空白(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11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执业资格证等,不得作为2011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申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单位有网站的应在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审核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程序。重点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委托评审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否有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矛盾等。
3.审核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报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
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三、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1年9月8-9日为受理省直、厅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9月16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市南沙资讯科技园(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联系电话:020—34686888)。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四、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人员另收取答辩费140元。申报人上交的费用缴交财政专户,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无法办理退费手续。
省(厅)直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要求
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工作纪律,严格把好审核关,严厉打击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的行为。一经查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时,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它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须签名盖章,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视情况通报审核结果。
附件: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2.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3.2011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格清单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1.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2.《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4.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
5.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6.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7.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9.省人事厅《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4〕1146号)
10.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1907号)
11.省人事厅《关于广州、深圳两市区属医务人员课题立项条件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2013号)
12.《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
13.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
14.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
15.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
16.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
17.省卫生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2号)
18.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329号)
19.省职改办《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字〔1994〕25号)
20.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
21.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
22.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调整的通知》(粤人发〔2007〕239号)
23、省人社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附件3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格清单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一)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09版表二)
3.《()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09版表三)
4.《广东省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四)
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09版表五)
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09版表六)
7.《论文、著作类封面》(申报评审卫生版表七)
8.《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申报评审09版表八)
9.《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09版表九)
10.《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
11.《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一)
12.《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二)
13.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三)
14.《论文鉴定意见表》(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四)
15.论文鉴定材料及目录(申报评审卫生版表十五)

相关下载1: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

相关下载2: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准备须知(个人用)

相关下载3:2011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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