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函〔2013〕129号
各地级市以上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12〕67号)要求,我厅修改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工作程序》等2个规范性文件,并报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请遵照执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取消《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五项“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中“体育场(馆)”的卫生行政许可,保留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
二、取消《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工作程序》中第三条第五项“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体育场所”中“体育场(馆)”的新、改、扩建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将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特此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