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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卫〔2012〕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根据2012年8月9日雷于蓝副省长在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讲话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74号,以下简称《方案》)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12〕456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参照省成立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的做法,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审计、监督等工作。
二、清理锁定债务,及时报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进行清理统计,逐个单位、逐项债务进行分析填报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逐项进行核实锁定,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债务情况进行复核,并予以分类管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于2012年9月10日前汇总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逾期未报送的市,省财政在核定补助化债资金时将予以适当核减。
三、强化责任,制止新债发生。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对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不能再留缺口;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各地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借债搞建设、上项目。
四、加强督查,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清理核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开展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严明化债工作纪律,加强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运行;要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有关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广东省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核查实施方案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开展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核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4号)的要求,为确保按时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真实可靠,有效化解债务,特制定本核查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通过对全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核查,掌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本情况,确保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推进;对进一步推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扭转“以药补医”机制,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史负债问题,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即为债务化解范围。
(一)机构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债务范围。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三)时间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对经核实的债务,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范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9日(粤府办〔2011〕74号发文日期)期间形成的债务,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核查内容
核查的内容包括各市、县(市、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情况;审查核实市、县(市、区)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程序、核查面、核查质量等是否按《广东省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74号)的规定要求进行。
四、组织形式和人员分工
本次核查由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联席会议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联席会议共同实施。各市负责开展本地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核查工作,以及填报表格、编写报告,相关资料应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监察厅。
省联席会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组成5个核查小组,由6-8名调查人员组成,负责对需省财政进行补助的15个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核实工作。各组分工如下:
第一组负责河源、梅州、汕尾3市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核查工作。
第二组负责汕头、揭阳、潮州3市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核查工作。
第三组负责惠州、清远、韶关3市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核查工作。
第四组负责湛江、茂名、江门3市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核查工作。
第五组负责阳江、肇庆、云浮3市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核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本次核查工作从2012年9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制定核查实施方案,编制表格;对核查人员进行培训。
(二)实施阶段:
1. 201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或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县(市、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工作,制定核查实施方案。对核查选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出具审计核查报告和核实确认表。各地级市联席会议根据面上的审查核实和点上的督查复核情况,及时督促相关县(市、区)修改、调整债务数额,确保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汇总书面资料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监察厅。
2. 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核查组实施现场核实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完成各市核查结果的审核、调整、汇总和最终确认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数据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对申报没有债务的深圳市、东莞市、中山市、顺德区,要将清理结果经市政府确认后上报,对珠三角自行化债的市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债务化解范围如实申报债务,债务必须见账、见人、见物,要逐项、逐笔、逐年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并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要求汇总材料,经各级政府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并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此外,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及表格的填表要求,如实填列表格有关内容备查。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广东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核查,各市核查面应达40%以上,对核查选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出具真实完整的核查报告和核实确认表;对全市应出具总体报告和确认表。
(五)核查实施阶段完成后,各市应根据事务所核查结果调整表格,撰写报告。核查表格电子文档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即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wstgcc2011@126。com,书面报告、表格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审计厅、监察厅。
(六)各级政府应对当地核实工作质量负责,严把政策关口,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如发现为骗取偿债资金而做假账、作假证和伪造合同、协议、借据等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附表: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核实确认汇总表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核实确认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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