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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卫办函〔2012〕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统计报表(见附件)、相关图片资料等报我厅卫监处。
联系人:邹远闻,联系电话:020-83770131,传真:020-83848400,电子邮箱:83824719@136。com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2〕3号)要求,决定在2012年5月13日至19日开展“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活动主题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的主题确定为“关注饮水卫生,共享健康生活”。
二、活动内容
(一)举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式。各地要在5月13日举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式,营造宣传周活动的热烈气氛,促进各界重视和公众参与,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二)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各地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网站设立饮用水卫生宣传周专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介,重点介绍饮用水卫生知识及饮用水卫生工作情况,并对广大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卫生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
(三)认真组织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各地要积极组织饮用水卫生专家和技术骨干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学校和繁华商业区,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广泛讲解饮用水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同时,可以利用已配置的检测设备和车辆,开展现场水质快速检测服务。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发挥“12320”热线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给予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认真听取群众对饮用水卫生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好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落实好宣传周各项活动。宣传周活动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等情况,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方案、活动总结、统计报表(见附件1)、相关图片资料等报我部监督局。
联 系 人:关姗姗
电  话:010-68792984
传  真:010-68792400
电子邮箱:hjwsjdc@163。com
附件:
1.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统计报表
2.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参考宣传用语

卫生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2

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参考宣传用语

一、饮水安全你我参与,健康保障人人共享。
二、水,生命之源;水,健康之本。
三、保障饮水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四、饮水卫生——点滴关爱在身边。
五、安全饮水,健康生活。
六、关爱群众生活,注重饮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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