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广东卫生人才网 > 正文
广东省关于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卫通〔2013〕9号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护士执业注册)是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移交给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体实施,待我省相关法规规定完善后再指定移交给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现将承接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以予通告,欢迎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报名参与竞争。省卫生厅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社会信誉良好,3年内年检合格。
(五)在全省各地级以上市设有管理机构。
(六)与护理工作相关的行业协会或学会优先考虑。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参与竞争的社会主体,应按本通告的要求于申报时间带齐申请材料到申报地点申请,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一)申报时间。
2013年4月22日至26日(报名时间为每天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地点。
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广东省卫生厅北座305室。
(三)申报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备正本或副本原件供核验);
3.承接“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方案;
4、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以上各项材料在报送资料时应交验原件。
三、择优确定及签订协议
省卫生厅将在申报的社会主体中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已确定的承接主体应按要求与省卫生厅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并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事项交接。
四、联系方式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许波、陈本坚,联系电话:020-83802684,83805506。

广东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0日 

相关文章
 北海人才网:关于开展二○○六年度全区卫生
 舟山人民卫生人才网:2010年年夜饭供应餐饮
 河北省卫生网:轮状病毒肠炎临床路径 (县医
 惠州卫生人才考试网:有关惠州考点2013年度
 淮北卫生考试网: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昆明卫生考试网:昆明市卫生系统2009年部分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