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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番禺区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权公开招标公告
来源:番禺区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2013年番禺区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权公开招标公告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构建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体制创新,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番禺区卫生局拟开展2013年番禺区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承办权公开招标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拟招标机构基本情况

 钟村街钟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管辖钟一村。

 二、投标者资格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投标者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布点符合我区医疗卫生布点规划要求,并提供详细选址地点。开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需有房屋产权证明并符合相关用途。

(三)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投标者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取得《中标通知书》后,获得钟村街钟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许可。

2、享有放弃承办权的权利。

3、根据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情况,享有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的权利。

4、在招标方作出行政决定后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义务

1、对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穗卫〔2006〕19号)的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布局和基本设备配置,配备具有合法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

2、在社区卫生服务开始运作之日起,按《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按照科目核定表核定科目内容开展诊疗活动。

3、10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给予积极配合。

5、必须服从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交中心归档,并配合中心开展全镇(街)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6、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必须符合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7、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培训和全科医学等继续教育项目。

8、在发现或接报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报告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 必须完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10、若决定放弃举办权,需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招标单位,并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区卫生局。

  四、投标材料

(一)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二)番禺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投标书;

(三)银行验资证明;

(四)用于开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经相关部门核准符合用途的证明材料,如非自有物业则需增加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和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五)设置人简历(含身份证复印件),设置人投资医疗机构经历材料和证明;

(六)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建设进度、硬件配置或改造计划、人员配置或培训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具体措施等);

(七)社区卫生服务站拟设立地点方位图及内部布局平面图。

(八)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

 五、投标标书密封和标记

(一)投标单位或个人应准备投标文件的正本一套,副本七套,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正本和副本要分别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名称(全称)、地址和邮编,并标明开标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六、投标书注意事项

投标单位递交标书以后,在递交标书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不得取回标书作修改,可撤消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不得撤回标书。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3年2月6日

开标地点:区卫生局315室

八、评选程序

(一)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持本人身份证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二)竞标者介绍承办实力、承办方案、服务承诺(15分钟)

(三)评委对竞标者的演讲和报名材料情况进行打分,根据综合评分60分及以上单位,从高到低按顺序确定第一中标单位,第二中标单位(同分者通过摇珠确认排序),总分最高者中选,如果中选者弃权,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择举办者。

九、报名期限

报名期限: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

 地址: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东楼三楼312室

 联系人:方锦标,联系电话:84640329  

 十、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5天。

十一、其他

 番禺区卫生局负责本公告最终解释。

附件:1.番禺区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投标书(参考样式)

2.番禺区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招标评分项目

3.番禺区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招投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附件1

番禺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投标书(参考样式)

致:番禺区卫生局

根据贵方社区卫生服务站承办权的招标邀请,本人代表投标方(投标方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七份。 

1.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2.投标书;

3.银行验资证明(评审当天带原件查验);

4.用于开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经相关部门核准符合用途的证明材料(评审当天带原件查验),如非自有物业则需增加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和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5.设置人简历(含身份证复印件),设置人投资医疗机构经历材料和证明;

6.负责人简历及相关个人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证)复印件(评审当天带原件校验),如有管理工作经验需相应单位出具证明;

7.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建设进度、硬件配置、人员配置并提供相应人员执业资格证和职称证、人员培训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本项目、达标的具体措施等);

8.社区卫生服务站拟设立地点方位图及内部布局平面图。

本人承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投标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投标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 投标方投标自投标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45天。

4. 投标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所提供数据或资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则取消承办资格。

5.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印刷体): 

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注:1、全权代表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附于本投标书后。

附件2

番禺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招标评分项目

评分项目

设置申请人的资质情况

投资开办医疗机构的经历

已开办医疗机构的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户口所在地

文化程度

职称

年龄

医师执业注册

机构管理经验

医疗机构可行性论证

业务用房情况

业务用房面积

与最近同类机构的直线距离

诊室设置计划

人员配备计划

设备配置计划

  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1、用于开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用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经相关部门核准符合用途的证明材料;2、负责人不符合要求(如无学历);3、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附件3

番禺区社会力量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招投标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中标方

1.权利

1.1取得《中标通知书》后,获得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许可。

1.2 享有放弃承办权的权利。

1.3 根据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情况,享有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的权利。

1.4 在招标方作出行政决定后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义务

2.1 对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穗卫〔2006〕19号)的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布局和基本设备配置,配备具有合法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

2.2 在社区卫生服务开始运作之日起,按《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按照科目核定表核定科目内容开展诊疗活动。

2.3 100%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4 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给予积极配合。

2.5 从社区卫生服务开始运作之日起,必须服从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交中心归档,并配合中心开展全镇(街)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2.6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必须符合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2.7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培训和全科医学等继续教育项目。

2.8在发现或接报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报告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9 必须完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10 若决定放弃举办权,需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招标单位,并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区卫生局。

二、招标方

1.权利

1.1当中标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验收标准,有权撤销其举办权或撤消经营资格:

1.1.1  机构不按投标书中的工作方案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置和培训,招标方有权撤销其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权,招标方不负责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1.1.2 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依法不予执业登记。验收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整改,再验收不合格者取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权,招标方不负责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1.1.3 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国家、省、市价格管理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理或处罚(或交其它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机构因违法行医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资格自行终止;机构因违法行医被延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卫生主管部门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或处罚。

1.1.4  机构在承办期间,如不能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指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承办资格。

1.1.5  机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次考核未能完成卫生局规定的指标和要求的责令整改,经整改后可继续签订服务合同;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终止服务合同并取消承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格。

1.1.6  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穗卫〔2006〕19号)文件规定完成房屋改造、人员和设备配置、合理设置科室,如未能按期及按要求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中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办资格的决定。

1.1.7  竞标选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设定为一年。同时卫生局、财政局与其签订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同,合同服务年限为1年,因考评不合格而终止协议的,则《医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期。

1.1.8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国家、省、市、区新颁布的有关文件及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有权终止该合同,终止中标单位承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格,机构不再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任务,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对中标方有监督管理权。

 2.义务

(1)将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广州市卫生局备案。

(2)定期组织社区居民评价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

(3)应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管理权,不得滥用权利、徇私舞弊。

(4)对中标方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5)给中标方(单位或个人)核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文书》。验收合格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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