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2008〕57号
局直各单位,局创卫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落实市直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关单位、个人的责任,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市创卫创园指挥部的要求,我局重新制定了《市直卫生系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责任分解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考核和市的检查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责任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