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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市直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韶卫〔2007〕246号

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韶财采购〔2007〕17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医疗设备、器械等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做好市直卫生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及部门集中类目录详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韶财采购〔2007〕17号)文件。

二、采购人使用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5万元,工程类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分散采购,不需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三、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填写《韶关市部门集中类项目政府采购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后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立项手续。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选择委托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也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使用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前,必须将自筹资金划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全称:韶关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市工商银行财中支行;帐号:2005023829026400133),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凭转帐单复印件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部门采购  意见  通知

韶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6印发

校对:办公室 梁 芳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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