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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的通知
来源:韶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韶卫〔2008〕100号

市区各企业: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防范重特大职业卫生安全事故,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根据省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2008年韶关市职业卫生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韶卫〔2008〕78号)的要求,我局将从今年6月起实施职业卫生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责任,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行动,于6月1日-20日期间开展职业卫生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㈠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㈡配备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㈢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㈤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㈥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㈧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二、工作要求

㈠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自查内容,对2007年1月1日-2008年5月30日期间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卫生安全问题进行自查,并于6月20日前填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隐患自查表》,报送市卫生监督所。

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者健康权益,结合今年3月份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中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积极消除职业卫生安全隐患。

我局将视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自查工作情况和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情况,对不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自查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安全专项督查。

市卫生局联系人:陈汉飞   联系电话:8621964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伍应华  联系电话:8614990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隐患自查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隐患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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