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属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两个建设标准请登录我局公众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gwsj。gov。cn)。
附件: 1、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3、12项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参考版)
二OO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