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卫办〔2009〕60号
市区各诊所、医务室、卫生所:
现将《卫生机构年报表》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于2009年1月10日前填报好交到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五祖路原防疫站办公楼),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1、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3表)是年报表,统计数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人员数填报的数量必须与上岗人员相符,并填写人员基本情况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和人员基本情况表的填报工作是国家卫生部统一部署的,请务必认真配合完成此项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拒报或故意漏报、误报的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已停办的,请及时到市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