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卫生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韶关市卫生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韶关市卫生系统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为加强韶关市卫生系统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卫生系统政府招标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省、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此办法。一、适用范围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单位事业收入)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韶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可上网查询http://www.zbzx。com)范围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均适用本办法。药品招投标按照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的要求实行全省统一招标采购,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2006年委托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2007年以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招投标。基建工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必须进行议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工程招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实施办法各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卫生局采购办汇总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确定采购方式后,原则上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操作步骤如下:㈠立项申报按实用和适度超前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申报下一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再实行分批申报采购的办法,首先向局采购办提出申报,并由局采购办集中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确认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范围。采购单位申报前必须确认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对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和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须向局采购办申请审核后,由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同意自行采购。2、确认项目已列入采购计划。采购单位申报前必须确认项目是否已列入集中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变更、调整、追加、取消等业务,先由局采购办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办理。3、确定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在办理委托前,应编制详细的用户需求书交局采购办。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范围、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 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不得设置不可偏离条款,如必须设置不可偏离条款,采购单位必须书面承诺有三家以上供应商(不同品牌)实质性满足所提条款并参与投标,同时提供供应商名称。如对供应商有资质要求,资质要求必须单列,表述要明确化、条理化、清晰化。不同性质的资质要求不能混合,综合性资质条款要表述清晰(如要求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授权书,必须列明需要哪些产品的制造商授权书)。4、填制申报表。各单位的拼盘资金和自筹资金归集到市政府采购专户后,填制《韶关市卫生系统政府采购申报表》一式三份。填报时应按采购目录的编号和品目名称填列。所报品目的“规格型号或配置技术参数”应填列准确、全面(必要时加附件),不能设置不合理条款,一般不能选定特有的技术参数,不能指定品牌。申报表要分类填报,不能一表填列两类以上采购品目,要注明资金来源方式。5、集中申报。各采购单位准备好完整的采购需求书,填写好申报表,提前15天向局采购办提出申报,待审核后由局采购办统一向市政府采购办办理相关手续。局采购办对同一时期需要采购的同类项目进行统筹规划,集中申报,以便打包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㈡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各单位采购项目上报局采购办,经局采购办初步审核后集中统一上报市政府采购办,由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审核,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由局采购办统一向市政府采购办申报。申报文件中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计划编号、采购预算金额、申报表编号、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由市政府采购办核定其采购方式并立项采购。㈢开展招投标局采购办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制作采购文件,并予以确认。通用设备部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医疗设备及
器械部分原则上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办同意可委托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属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经局采购办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复后,各单位可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超过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㈣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局采购办以采购人身份或委托单位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法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局采购办以采购人身份或委托单位代表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督促检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组织专家和用户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三、监督检查局采购办和局直属各单位要做好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采购文件送市政府采购办备案,按时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局采购办负责对我市卫生系统下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反馈各单位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动向,协助市政府采购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卫生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检查监督。此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市卫生局。附件: 1、韶关市卫生系统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申报表2、韶关市卫生系统政府采购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