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0〕第181号)的文件精神,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1年5月21、22、28、29日举行。现将本考点报名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时间
1.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1、22、28、29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1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2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凡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
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各级别技术资格报考具体条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
(五)其它相关规定
1、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5、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的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名考试的有效依据。
6、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
报名网址: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
四、本年度考试的一些变化
(一)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2011年度开始,报考护理学(士)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及考试时间另定。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人社厅发〔2010〕110号文的规定,自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方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报名工作程序和计划安排
(一)考生网上预报名
工作期限:2010年12月28~2011年1月16日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网上报名有关注意事项及须知请参照附件1和附件2。
(二)提交报名材料给人事部门审核
各专业的考生按有关要求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单位人事部门(各民营办门诊部、卫生站交由本镇街卫生协会)办理审核手续。需携带的材料请参照附件3。
(三)报名点现场确认的相关手续和程序
1.办理确认手续的报名点及其受理对象、工作期限
(1)东莞市卫生局报名点:受理各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各民营、社会医疗机构、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生及部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提交材料给各报名点进行确认考生的报名确认工作。工作期限:原则上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17日(节假日休息);部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提交材料给各报名点的人员可适当延长确认时间至1月20日。
(2)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石龙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虎门中医院报名点:受理本单位考生报名确认工作。工作期限: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17日;
(3)我市32个镇(街)医院分设报名点:受理本单位及本镇(街)卫生协会考生报名确认工作。工作期限:2011年1月4日~2011年1月17日;
2.现场确认所须携带的材料
由单位人事部门携带考生申报表、所需的材料(经审核过的复印件),申报表及复印件要按要求排列的顺序装订成册,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所有复印件材料须经单位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审核人签名并盖审核公章。
3.报名点受理、审核,考生签名确认
工作人员应初步审核考生报考资格,资格不符者不予受理,对于初步审核通过的考生给予确认,确认考生报名信息后,报名点必须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由各单位负责交由考生本人确认签名,后将确认单交回报考点,最后由报考点将确认单随报考材料一起上交考点。
4.交费、报名结束
考生核对报考信息无误,交费后报名结束。考务费:初级资格(包括士、师级)按每科目50元收取,中级资格按每科目70元收取。
5.报名确认工作其它注意事项
(1)在考点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各报名点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制订本报名点工作计划。请考生留意所在报名点的公告,及时完成现场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考生,其网上的预报名无效。
(2)对报名点的确认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可拨打考点监督电话:23281199,23281155。
六、考生现场确认之后的工作
1.考生可在2011年3月中旬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资料的审核状态,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报名点联系。
2. 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考生,可于2011年4月28日至5月29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并按期参加考试。
3.考后2~3个月将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届时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
4.考生成绩单及资格证由各报名点负责分发到所受理报名的单位或考生个人。
七、其它事项
1.考试指导用书的购买问题:考点不办理统一订书手续。如需要集体订书的报名点或单位可直接与有关图书公司联系。
2.有关本次考试的最新工作动态,请东莞考生密切留意东莞市卫生局网站上的最新公告,或拨打咨询电话:23281199.上述咨询仅向东莞考点考生开放,其他考点考生请咨询报名所在地的考点或报名点。
附件:1. 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考生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2. 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要求
3. 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考生报考需携带的证件及材料
东莞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点击下载:附件1.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考生网上报名注意事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