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卫函〔2008〕212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
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08〕3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江卫办〔2008〕100号)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今后,卫生中职学校在上报卫生保健专业招生计划时,需一并上报详细的岗位需求分析报告。各单位在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时,需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并严格做好卫生保健专业和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执业注册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