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的安排,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22、23、29、30日举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82号)要求,为确保我市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及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条件及相关要求见附件。
二、成绩管理
1.2010年度护理学初级(士)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除护理学初级(士)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三、报名办法
1、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med126.com/rencai/),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完成网上报名工作。各地考生于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月12日期间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卫生局进行报名确认。报名条件及报名时须提交相关证件材料,请考生登录省人事厅网站查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http://www.gdrst。gov。cn/info/Information.asp?InfoID=200912175828321158)。
2、2009年12月17日起为各考点、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确认工作时间,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报名点确定,考生需在所在地报名点、考点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确认,报名确认工作必须在2010年1月12日前完成。2010年1月4-8日,市卫生局人事科受理市直单位网上报名考生的确认。
3、根据省卫生厅要求,2010年护理、助产专业应届毕业生需回就读学校所属报名点报名确认。我市湛江卫生学校、湛江中医学校、广东医学院附属护士学校、廉江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符合报考条件的2010年护理、助产专业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有效证明,分别在湛江卫生学校、湛江中医学校、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廉江市卫生局报名点报名确认,其他报名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2010年护理、助产专业应届毕业生网上报名的确认。
四、考场设置
湛江考点考场设在湛江市区。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自2010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30日。
五、收费标准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规定执行: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
六、提交材料要求
1、市直单位2010年1月4-8日、驻市单位报名点1月9-12日、各县(市、区)卫生局报名点1月14日前向本考点提交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报考材料;所有报名点及市直单位于1月25日前提交其他专业报考材料。提交材料同时提交考生花名册(由报名点数据库导出,按单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依次排序)、报名情况报告,考生材料袋排序与花名册一致。
2、各报名点、市直单位负责考生提交报考材料的初审,审核者在考生《报名表》现场审核人员签名栏签名。要严格校验证明类材料原件、复印件的真伪,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校验者签名、并盖具单位公章。
3、各单位负责职改工作人员请申请加入湛江卫生职称考试QQ群 ,群号59497252,报名及考务工作期间尽量保持在线,以便沟通畅通。
4、我局已在广东省学历认证中心申请学历鉴定证书的查询帐号及密码,有需要的单位请向我局申请使用,该中心网址为:(http://www.gradjob。com。cn/service/identify.jsp)
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除按按人社厅[2009]138号文的要求,2002年10月31日前,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毕业后的学历可作为相应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此规定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中依然有效。(依据为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5)根据教高〔2002〕10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成人中等卫生学校转制或撤并情况,2005年10月31日前入学注册,其学校是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合格的卫生成人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经省卫生厅同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收全日制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毕业学历可作为护理初级士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报考护理学初级(士)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2、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的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名考试的有效依据。
5、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8、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考生须根据报考专业要求,选择性提交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必选)、本人毕业证(必选)、学历鉴定证书(必选)、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护理初级(士)考生实习鉴定、09年度考生成绩单复印件、。
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与网络报名上传同底、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说明:①2010年护理(含助产)专业毕业生报考护理(士)须提交就读学校关于本人就读专业、学制及学习形式、学历类型等的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毕业前能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的临床实习的证明。2009年度以前(含2009年)护理(含助产)专业毕业生报考护理初级(士)须提交已完成8个月临床实习任务的实习鉴定证明。
②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资格证。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报考护理学初级(师)和护理学(中级)专业的须提交执业证书(含所有注册页)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交评审表)。
③参加过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④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该培训合格证书。
⑤各医疗机构尚需为本单位所有考生提交一份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需验印)、经主管卫生局备案的用工花名册。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