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0〕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的水质监测工作。各地卫生局要组织卫生监督、疾控机构共同做好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二、县级疾控机构负责水质监测的采样及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按时报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对水质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
三、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开展工作。对各县(市)未能按要求开展检测的水质指标,市疾控中心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四、市疾控中心负责收集全市水质监测结果并汇总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将全市情况进行直报网录入、审核、上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