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农垦局卫生处,市直及驻市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阳光用药制度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10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级医院做好迎检准备,我局将组织对二级医院开展阳光用药制度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请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本单位实施阳光用药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总结,于1月25日前报我局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