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医疗及驻市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督导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卫办函〔2013〕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文件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2013年3月30日前报我局规财科。
湛江市卫生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