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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湛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湛卫〔2012〕112号)
来源:湛江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25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粤卫〔2011〕75号)要求,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检查组,于9月10-1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截止2012年8月30日,全市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建档4406825份,建档率61.46%;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582926份,孕产妇132078份,0-3岁儿童351363份,慢性病人员239789份。10个县(市、区)规范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均达到50%以上;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分别达到80%和85%以上;健康教育、传染病报告、预防接种等服务项目均能够按照规范要求实施;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数量逐步提高,10个区县居民满意度均达到75%以上。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档案质量有明显提高。
从总体上看,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逐步好转,大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能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工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工作,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社会群众满意率逐步提高,广大群众逐步享受到项目实施带来的好处。
二、存在问题
(一)项目综合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公共卫生服务队伍不健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公共卫生人员比例远低于要求,存在一人多岗多职现象,难以满足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直接影响服务效果和质量。 二是个别基层医疗机构仍注重创收,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视不够,公益性不突出。三是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培训指导有待加强。部分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培训指导不及时、不到位,业务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使得很多基层医疗机构仍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版)》开展项目工作,未能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版)》要求进行。所以,造成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规范,开展项目工作的数量均未达到国家要求。四是大部分县(市、区)未能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将40%左右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乡村卫生站去完成,并安排相应的补助经费。五是各县(市、区)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各有各的版本,要达到全市统一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还有很大差距。六是考核机制流于形式。这次抽查发现,我市没有一个单位达到优秀等次。达到合格等次的只有少数,多数单位只是为了配合发放项目经费而考核,没有真正形成考核机制。对项目工作统筹部署不够,致使项目工作计划性不强、人员机构职责分工不明、工作进展不快、运行机制不畅、服务内容不全、督导考核不严、信息报告不实。
(二)项目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1.服务数量不足。部分县(市、区)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患者病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展较慢,管理率不达标。
2.服务不规范。一是部分机构健康档案填写不规范,如档案编号、身份证号、联系号码、出生年月等信息未填写,检验单没粘贴,责任医生没签名等。二是健康档案的使用、动态记录较差。有些只有建立电子档案,而没有纸质档案。三是部分机构的健康档案只有个人基本信息资料,规范要求开展的健康体检和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随访等服务基本上没开展。而且,由于没有真正开展健康人群体检,所以发现慢性病患者数量较少。甚至个别单位出现闭门造档、虚拟建档现象。四是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不到位。高血压患者规律用药记录不齐,随访记录中全年血压值和用药情况高度雷同,对于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的患者无转诊建议和转诊记录;对于出现收缩压达到180mmHg的患者,无紧急处理、转诊以及随访记录;糖尿病患者没有针对血糖、尿糖变化,对治疗药物或用药剂量作相应调整,没有提出干预和指导意见。五是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薄弱。病人用药情况不掌握,随访评估不到位,因为被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工作人员大多有畏难情绪,缺乏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和管理技能。部分地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未在监护人或患者本人知情同意并签名后实施管理。六是老年人保健管理质量不够高。2011年新版规范中要求对老年人健康状态自我评估、认知功能及情感状态、中医体质辨识还需要增加与完善。老年人体检、辅助检查、随访也未按新规范要求去落实。七是部分机构健康教育资料与实际工作上存在差距,健康教育咨询活动、知识讲座次数不够,健康教育工作仅有照片,无记录、无内容、无总结,甚至有些单位健康教育根本没开展。八是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免疫规划苗接种率不达标,出现滑坡现象。赤坎区有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今没开展这项工作。九是个别机构传染病报告与管理不够规范,存在着传染病登记不规范、传染病漏报现象。十是部分机构孕产妇健康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不达标。另外,大部分机构在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服务时,缺乏一些必要的辅助化验检查,如血常规等,甚至有个别机构在服务中还存在应免费而未免费现象,严重违反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宗旨。
3.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各县(市、区)、各单位对项目政策及内容的宣传不够重视,方式单一,手段落后,很多农村地区群众至今还不知道国家正在组织实施项目工作,并免费提供十一大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群众未能主动参与和配合项目工作,导致项目工作难以开展,效果欠佳。
4.信息系统不完善。部分地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设计缺陷,如填写项目不齐、用药记录显示不完整、随访记录无法动态更新等;部分地区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居民健康信息数据未实行第三方保管,也未及时备份等。
(三)项目资金管理亟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是部分县(市、区)财政局未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资金拨付周期较长。中央、省、地市级项目配套经费都及时到达县(市、区)财政,但县(市、区)财政拨付到达基层医疗机构的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了基层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正常开展。如霞山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大量结余在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低。二是大部分县(市、区)未能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三是有些地方项目资金未专账管理。有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时,未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单列下拨,而是和其他政府补助经费混合下拨。有的基层医疗机构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其他政府补助等进行打包管理,未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施专项核算。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违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现象,存在扩大支出范围情况,如有的地区将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发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和购置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以及购买二类疫苗等。五是个别地区没有把工作量和资金使用相结合,甚至有明显的项目工作完成量与资金使用率不成比例的现象。如坡头区官渡卫生院、赤坎区民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出现专项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但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远远未达到国家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医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惠及民生的新举措。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对项目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水平,确保2012年项目年度任务的如期完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明确分工,落实项目执行责任
为建立项目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市卫生局与各县(市、区)卫生局将签订项目工作责任书。同时建议各县(市、区)卫生局与各基层医疗机构,各基层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与科内岗位之间,通过签订项目工作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和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位。
(二)要健全机构,保障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落实到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单独设立公共卫生科,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职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员,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有效地开展项目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科的设立情况和必要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要纳入市对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内容。
(三)要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业务督导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目服务水平,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每年定期开展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在县、镇两级举办培训班,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版)》等项目有关文件的学习,使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除做好培训工作以外,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督导方案,定期组织由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专业专家组成督导组,对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村卫生站的开展情况由乡镇卫生院组织人员进行督导。通过定期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解决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四)考核要与奖惩挂钩,调动项目落实积极性
县(市、区) 卫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按地方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常规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当地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和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通过奖惩结合,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市财政将把各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财政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区)予以重点扶持。
(五)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实施经费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补助资金的支出使用范围。基层医疗卫生资金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确保专款专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款必须实行专帐核算,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季度终了必须报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必须做好帐务核对工作,对年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收支结余资金大于银行存款结余资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相关负责人员。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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