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 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和湖南省卫生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1〕50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保障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轻农民群众的用药负担,实现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2.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实施的原则。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担负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医改办统筹实施、两级卫生局具体落实的办法推进。
3.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改革创新原则。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与基层医疗机构的人事、分配、药品采购、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配套进行,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的积极性,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政策措施
全面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农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农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得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乡村一体化管理机制。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面积较小、人口较少的村,也可两个相邻村联合设置1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承担村卫生室职能。每个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一般在40—60㎡。
2.明确村卫生室职责。村卫生室须担负所在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两项职责。对于只能担负一项职责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原则上要另行选聘,特殊情况不能另行选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对于经常外出不在位的乡村医生,须另行选聘,确保每个村卫生室能正常履职、健康运行。
3.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提供基本药物的统一采购、配送服务和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管理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贯通的管理机制。
4.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应全面盘点库存所有药品,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严格分开摆放、明码标价;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对库存非基本药物应限期使用完毕。
(二)建立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送机制。所有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应按月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药品采购计划(每月采购不超过2次),建立明细账目,规范药品管理。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明确专人负责药品采购、验货、储存、发货工作。各县(市)区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3~5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对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药品,应与配送企业协商,确保不高于市场价供应;对于配送不及时、配送品种不齐的配送企业,应及时淘汰,另行增补,确保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
(三)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应以“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多渠道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偿,及时拨付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种奖补资金。
1.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医改办、湖南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2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财社指〔2012〕6号)精神,省财政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资金。
2.市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设立专项资金,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制定具体的奖补方案。
3.各县(市)区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偿,应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积极探索按基本药物销量补偿、按基本医疗服务量补偿、按服务人口数量、质量效果综合补偿等合理的补偿方式,制订具体的补偿方案,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对没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和不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不给予补偿。
4.村卫生室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20%~30%的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下拨补助经费。
5.对村卫生室提供的一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进行补偿。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原则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收取一次),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自负1元,其余4元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总额控制按实支付。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积极引导村卫生室开展中医中药服务,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各乡镇卫生院配备的专门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服务的人员和设施,各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经费补助。
(四)建立激励性分配机制。县(市)区要对村卫生室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性分配机制。绩效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分数满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补助资金;考核分数90分以下的,按照每下降1分扣发适当比例的补助经费。扣发的补助资金总额通过全乡镇统筹后再对本乡镇考核分数95分以上的优秀村卫生室给予奖励。对村卫生室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乡村医生优先聘用;对考核分数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村卫生室,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村卫生室和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卫生行政部门协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解除聘用关系。建立以服务人口数量、质量、效果、基本药物销量和村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偿挂钩,促使村卫生室认真履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农民群众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建立监测和信息工作机制。村卫生室要积极配合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同时采取统一形式,公示药品品名、数量、单位、采购价和零售价,让广大就诊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四、组织领导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医改办要履行综合协调和统筹实施职责,加强调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应补偿经费的及时落实。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化解机制、乡村医生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障政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质量、医疗器械行政技术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农村卫生与社区卫生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管理机构要在本级医改办的统筹协调下,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抓好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并承担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主体责任,确保在2012年9月底前全面启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工作。
2.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将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3.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利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 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