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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继续开展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阳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6 字体:
 
 
豫卫教〔2009〕27号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继续开展农村基层无学历
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施意见》(豫办〔2009〕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河南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豫卫发〔2009〕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继续开展河南省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工作的函》(教函〔2009〕124号)精神,决定在2009年和2010年继续开展全省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卫生保健专业。学制全日制1年,业余2年。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条件
  (一)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9月30日。
  (二)报名地点:各县(扩权县、市、区)卫生局。
  (三)报名条件:
  1.198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2.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室)卫生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3.具备以下三项其中之一:⑴接受医学理论、临床培训累计1年以上;⑵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系统化培训中专水平证书或乡村医生逐项培训合格证书;⑶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资格审核
  报考人员填写《河南省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报名审核表》(见附件)。经县(市)、省辖市卫生局逐级审核,由省辖市卫生局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汇总,并于10月10日前报河南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备案。
  四、录取审批
  河南省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实行注册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全省统一录取并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电子注册。
  五、学习费用
   根据豫教职成〔2004〕36号文件要求,参照我省普通中专收费标准,全脱产每生每年学费1600元,业余每生每年学费800元。各省辖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单位同时也可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学员的学费补助。
  六、培养发证
  为保证学员入学和教育质量,省卫生厅将根据往年各地报名和学校容纳量等情况重新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学校及招生录取人数(学校名单另行通知)。学员在学校完成规定课程,经全省统一毕业考试合格,颁发由省教育厅验印的普通中专毕业证书。可以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申请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不转户口,不签发就业报到证,毕业后回原单位(岗位)工作。
  七、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在省教育厅协助下,负责宏观及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学员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参与学员的在校管理,协助学校做好学员的临床实习等工作。学校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通知》(豫教职〔2004〕139号)下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指定教材,认真组织教学,并负责学员的注册、学籍管理、临床实习、毕业证书发放和其它日常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学业管理暂行规定》(豫卫教〔2004〕9号)办理。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的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这次延长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是省卫生厅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51111”工程的基础工作,是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省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接受中专医学学历教育的一次难得机遇。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认真做好学员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学校要组织优秀教师,认真组织备课,搞好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附件:1、河南省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报名和资格审核办法.doc
   2、河南省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中专医学学历教育报名审核表.doc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医学教育  基层卫生人员  学历教育  通知
抄送:卫生部,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中心
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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