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2010〕44号
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为大力弘扬南丁格尔无私奉献的精神,广泛宣传护理岗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护理工作者爱岗敬业、锐意进取,促进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拟在2010年“5·12”国际护士节期间表彰一批优秀护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在岗注册护士。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热爱护理事业,目前从事护理临床、教学和管理工作,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及无私奉献的精神;
(三)2009年度单位工作考核优秀者;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刻苦钻研,熟练掌握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知识,业务水平高,近三年内工作中未发生差错;
(五)主动接受护理新理念,学习护理新技术,在临床护理、护理教学、护理管理和护理科研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评选方法
(一)根据武汉市优秀护士名额分配表(附后)由各单位民主评选推荐产生优秀护士,并在本单位公示。各单位需认真填写《武汉市优秀护士推荐表》(附后),同时附2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可信;
(二)部、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市卫生局医政处;部队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企业职工医院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含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二级乙等及以下企业职工医院)经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四、评选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把评选工作同当前学习宣传《护士条例》和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相结合,在“5.12”国际护士节前组织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宣传优秀护士的先进事迹,弘扬护士爱岗敬业及无私奉献精神,增进全社会对护士的理解与尊重;
(二)各区卫生局要注重评选推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护士;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不少于2人;
(三)《武汉市优秀护士推荐表》上报截止日期:4月15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弃权。
联系电话:82770091
传 真:82770062
联 系 人:卫 立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