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2010〕165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媒体对我市少数游泳场所存在的水质和卫生状况不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规范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切实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游泳场所卫生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游泳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认真分析和查找管辖范围内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审核新建游泳场所发证条件,加强对辖区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巡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我市游泳场所卫生监管水平。
二、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03)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做好游泳场所开放前的卫生审查和验收工作,同时加强卫生技术指导,督促游泳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卫生工作。对未达到相关卫生要求的单位,依法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监督巡查,落实监管责任。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游泳场所开展不间断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水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池水余氯监测设施、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和淋浴等基本卫生设施的配置、游泳场所设备及用品的消毒制度是否落实等。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游泳场所要进行追踪复查,指导和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整改到位。对未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游泳场所要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各区卫生局及有关单位应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各类游泳场所的基本情况,建立游泳场所详尽的监管档案,在去年开展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要将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向所有游泳场所推广,并积极探索建立游泳场所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游泳场所卫生状况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五、各区卫生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对游泳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其责任意识、卫生意识和安全意识;指导游泳场所经营者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标准进行严格管理,保证游泳场所、设施、用具和游泳池水达到卫生要求,坚持游泳场所消毒和游泳池水游离余氯自检制度,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到记录准确完整。
六、根据工作安排,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在8月份对管辖范围内的游泳场所再开展一次水质采样,分送各区和市疾控中心检测。对水质抽检不合格的游泳场所,应及时告知抽检结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抽检不合格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次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见附件)应于8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法监处(电话:82770128,82770129;邮箱:whswsjfjc@163。com),届时市卫生局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