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办〔2011〕2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医函[201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有关单位应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本辖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卫生局法监处。电话(传真):82770128,82770129,邮箱:whswsjfjc@163。com。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点击打开或下载:鄂卫医函[201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