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办〔2012〕200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武汉化工区管理委员会、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