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卫办〔2013〕41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开发区卫生局、东湖风景区经济发展局、武汉化工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规〔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发证管理工作。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原《市卫生局关于公布武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武卫〔2012〕69号)即日废止。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