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卫监[2013]8号
关于2013年度卫生许可证审验及从业人员
体检的通知
市中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集中式消毒餐具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并两年审验复核一次,四年换发一次。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已到审验日期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市中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集中办理,各经营单位需提供房产证明、检测数据等相关资料,经现场审查合格后给予办理(审验)卫生许可证,逾期未按时办理的经营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健康体检人员包括: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从事集中式供水﹙含二次供水﹚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事消毒餐具生产加工及配送的从业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体检与审换卫生许可证地址:
枣庄市青檀北路151号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