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可变更但不可转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公共场所转让后,其卫生许可证可以直接到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日照市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将该项业务列为即办件,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如要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供工商局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变更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郭常芳、张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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