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卫妇社发〔2013〕2号
各区县卫生局、日照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发展局、日照国际海洋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加强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城市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6〕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原则与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规划设置要与《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主城区城市社区布局规划(2010—2015)的通知》(日政发〔2010〕62号)中的社区规划相衔接,以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较大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居委会或3000—10000常住人口的生活小区设1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的社区,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辖区要以路、河及生活区为界,明确责任区域,构建城市居民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做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无缝隙覆盖,确保全市所有城市社区不出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盲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1、2)。
(二)审批登记。县(区)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并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经现场审核合格后,县(区)卫生局方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登记。
(三)机构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同一机构不得使用两个及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县)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标识与识别。采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标识(见附件3)。
(五)诊疗科目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县(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二、服务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社区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家庭医生式服务等。
(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以重点人群为主,开展各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类健康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互联互通。以团队化服务为基础,实现各个服务流程的标准化管理。
(二)为社区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康复医疗、双向转诊、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药品应全部为国家基本药物及省增补品种的基本药物,药品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及供应,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日照市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日卫妇社发〔2012〕6号)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
(五)承担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适宜学历、职称层次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疗服务团队,应包含西医、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公共卫生、护理、药学、检验及医学影像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适宜学历、职称层次和具有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疗服务团队,应包含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及乡村医生(只限由原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见附件4)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执业管理
(一)要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各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把现有医院(乡镇卫生院)转型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把建城区内的原村卫生室改造成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可通过社会力量加以补充和完善。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
对目前未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开展不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应视情转型为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对未经设置审批,擅自加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的,一律摘牌;对出现公共卫生服务“空白”的社区,通过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延伸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等形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见附件5)。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做好辖区内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并将信息及时、准确的上报所管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时将辖区内各类卫生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及时准确的上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绩效考核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考核的内容要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主,实现对各服务项目质量与数量的精细化考核。
(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考核一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考核一次,考核成绩要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拨付相挂钩。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观标识
4、卫生部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
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规章制度
附件1-5 |
日照市卫生局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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