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市直卫生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非卫生类体检工作定于10月16日进行,本次体检按招考计划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进行体检。请体检人员于10月16日早晨8点空腹到烟台市卫生局院内(通世路1号,乘坐44路、46路、53路、80路公交车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车)集合,然后到指定医院体检。来时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与笔试准考证照片同底板二寸彩色照片一张,体检费用约500元,由体检人员直接与体检医院结算。
烟台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1:招考单位联系电话
烟台市卫生局 6247779
莱阳卫生学校 7297510
烟台山医院6602013
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 7232107
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 7288725
附2:体检须知
体检须知
1、体检时必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
2、体检费用(500元左右,多退少补)考生个人负担,
直接交付医院。
3、考生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它医疗单位的检查结果一律无效。
4、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5、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参加体检的考生要服从组织,遵守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要听从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安排,体检时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严禁家属等无关人员随同。
8、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9、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10、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11、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疑问,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应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