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直接接触酒类食品,由钢材、水泥制成容器所使用的涂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制定而经批准的原料、配方、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
第五条 利用新的原料生产的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上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对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涂料的生产,要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厂。
第七条 接触食品的容器内壁涂料,必须在每个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标志,并标明名称、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
第八条 接触食品的容器内壁涂料在运输、贮存时,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部门了解情况,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于正式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