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精神,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将《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意见提出了卫生厅牵头负责的34项任务和配合推进的15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要从医改全局出发,站在整体工作的高度相互配合,同心协力,形成推动医改的合力。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勇于担当,做好表率。各配合部门要主动沟通,相互支持,做好工作的衔接。要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主动配合,积极争取支持,确保医改任务顺利完成。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分工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69号)精神,参照卫生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扎实推进改革,确保医改取得预期效果,尽快惠及人民群众,现提出卫生厅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分工的意见。
一、卫生厅牵头工作分工安排(共34项)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制度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儿童和老年人参合管理工作(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保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2)新农合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主要工作目标:
(3)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对统筹区域内新农合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新农合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新农合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规财处、医政处、医管处配合)。
(4)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鼓励使用蒙中医药服务,落实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15﹪的政策,并将针灸、整骨等非药物疗法纳入支付范围,对蒙药执行甲类药品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5)加强新农合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新农合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监察室配合)。
4.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6)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传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医政处、药政处配合)。
5.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7)积极推广新农合就医“一卡通”,方便参合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和自治区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办公室、信息中心配合)。
(8)加强新农合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规财处配合)。
6.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主要工作目标:
(9)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规财处配合)。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7.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工作目标:
(10)严格执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药品相关政策(药政处负责)。
8.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主要工作目标:
(11)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科教处、人事处负责,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为苏木乡镇卫生院招收270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包括170名临床医学生、50名中医学生和50名蒙医学生(科教处负责,人事处、基层卫生管理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安排550名临床、100名蒙医中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科教处负责,人事处、规财处、基层卫生管理处、医政处、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人事处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医管处、科教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支持全科医师、住院医师和公共卫生三类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医管处、科教处、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建立起统分结合的教育培训新体系。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22269人次,其中培训苏木乡镇卫生人员3993人次,嘎查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450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3776人次(科教处负责,人事处、药政处、基层卫生管理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12)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提供适宜服务、适宜技术(科教处负责)。完成基层蒙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建设任务,鼓励提供蒙中医药服务(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配合) 。
9.筑牢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主要工作目标:
(13)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嘎查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将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基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配合)。加强嘎查村卫生室蒙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政策,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规财处、人事处、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
(14)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嘎查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药政处、科教处配合)。
(15)加强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嘎查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医管处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配合)。积极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探索县(旗、市、区)域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人事处配合)。推进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家庭责任医生制度,推广健康保障小药箱入户工程(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规财处、医改办配合)。完成国家苏木乡镇卫生院蒙中医科建设任务。80﹪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蒙中医科,65﹪的嘎查村卫生室可以提供蒙中医药服务(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配合)。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0.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主要工作目标:
(16)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因蒙中医药价格低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予以25﹪~30﹪的补偿(规财处、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医政处配合)。
(17)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重点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药政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配合)。
(18)发挥新农合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新农合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基层卫生管理处、医管处负责,规财处、医政处、药政处配合)。
(19)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规财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20)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旗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医管处负责,人事处、规财处、医改办配合)。
(21)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医管处、人事处负责)。
(22)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完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人事处负责,规财处、医管处、监察室配合)。
11.深化拓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主要工作目标:
(23)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医管处负责,医政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1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工作目标:
(24)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规财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规财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13.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主要工作目标:
(25)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利用自治区统一预约挂号平台,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推广应用居民健康卡,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医管处、医政处分别负责,办公室、蒙中医药管理局、信息中心配合)。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医政处负责,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26)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政处负责,办公室、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信息中心配合)。
14.提升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主要工作目标:
(27)加强旗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旗县重点办好1~2所旗县级医院(含旗县蒙中医医院),降低旗县外转出率。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旗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34名旗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医管处负责,医政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医管处负责,办公室、医政处、蒙中医药管理局、信息中心配合)。启动实施旗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人事处负责,医管处、医政处、科教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5.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28)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30﹪。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以苏木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疾控处负责)。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疾控处、妇幼处、基层卫生管理处分别负责,食卫局配合)。积极推动公共卫生关口前移,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疾控处、妇幼处负责,药政处配合)。
(29)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牧区急救体系和旗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财处、疾控处、妇幼处、医政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食卫局分别负责)。
16.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主要工作目标:
(30)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盟市、旗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2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规财处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医政处、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增加公立蒙医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经费,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补助,支持和促进各级蒙医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17.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主要工作目标:
(3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蒙医中医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疾控处、应急办、基层卫生管理处、医政处、医管处、食卫局、药政处、蒙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人事处、科教处配合)。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事处负责,规财处、医管处、科教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3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政处负责,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18.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主要工作目标:
(33)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检查和重复检查等行为(医管处负责,规财处、医政处、食卫局配合)。
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规财处负责,医管处配合)。
(34)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开展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医管处负责,医政处、药政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食卫局、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药政处、医管处、监察室、蒙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医管处负责,办公室、人事处、规财处、药政处、蒙中医药管理局、监察室、机关党委配合)。
二、卫生厅配合工作分工安排(共15项)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继续提高基本医保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不低于300元(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卫生厅规财处、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
2.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主要工作目标:
(2)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做好新农合、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
(3)完善盟市级统筹新农合管理制度,巩固新农合成果。研究和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自治区编办牵头,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主要工作目标:
(4)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嘎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药政处负责,规财处、基层卫生管理处、医管处配合)。
(5)巩固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实货款集中收付和药品供应配送政策。加快建设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督导,切实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加和配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确保基本药物及时供应和配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药政处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主要工作目标:
(6)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新农合支付政策。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卫生厅规财处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配合)
(7)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机构负责人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区编办牵头,卫生厅人事处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配合)
(8)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规财处、基层卫生管理处配合)。
(9)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权转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卫生厅规财处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配合)。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主要工作目标:
(10)巩固和筑牢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力度支持苏木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规财处负责,基层卫生管理处配合)。
(11)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国家信息技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办公室负责,疾控处、妇幼处、基层卫生管理处、药政处、信息中心配合)。
4.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主要工作目标:
(1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蒙中医非药物疗法、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规财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13)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蒙中医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卫生厅规财处负责,医政处、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5.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工作目标:
(14)按照自治区出台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发展。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开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规财处、医政处分别负责,医管处、蒙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6.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主要工作目标:
(15)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盟市、旗县级综合医院儿科、蒙中医医院建设。启动边远地区盟市级综合医院试点建设。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建设,加快试点地区卫生综合平台建设和急诊急救、信息传输通道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规财处、医政处、医管处、信息中心负责)。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区域医疗服务体系、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卫生人才科技创新体系和医药卫生信息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卫生厅规财处等处室负责)
三、加强医改监测和考核
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各地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卫生厅医改办负责,信息中心及医改办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四、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社会关心的问题。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厅办公室负责,医改办及医改办其他成员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