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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九江市“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
来源:九江市卫生局 更新:2013/8/5 字体:

关于开展九江市“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的通知

九卫农卫字[2012]3号

各县(区、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和“三好一满意”活动总体要求,根据《江西省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评分细则》精神(赣卫农卫字[2006]18号),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为保证创建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申报。乡镇卫生院按《江西省“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方案》(赣卫农卫字[2006]11号)和《江西省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评选细则(2011年版)》(赣卫农卫字[2011]22号)进行自评,申报单位必须符合《江西省“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方案(暂行)》中规定的三项必备条件, 缺一不可。凡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填写《江西省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在2012年4月10前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组织评审。市、县(区)卫生局分别组织评审组承担“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的初评和评审工作。
  1、初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2012年4月30日前对申报“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的乡镇卫生院,按照江西省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任务数(20%)进行初评,将初评报告和评分表报市卫生局农卫科。
  2、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2012年5月初,对各县初评确定为合格的“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按照江西省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指标分表报省厅备案。
  三、抽查授牌。省厅组织人员对市级复评合格的“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查,如抽查合格则视我市所有复评结果合格,由省卫生厅委托市卫生局授予“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称号并授牌,如抽查不合格,我市上报的复评结果都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是提高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各乡镇卫生院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乡镇卫生院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实。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坚决避免走过场。负责组织初评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江西省乡镇卫生院配置标准》,查看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登记等资料,认真核对申报单位是否达到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即不予受理。
  (三)加强指导,动态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和指导,狠抓工作落实,将创建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目前已被市卫生局授予“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称号的乡镇卫生院,对照评分细则进行自查完善,重新进行申报、评选。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把关,达标总数控制在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总数的20%以内,以确保好中选优,使这次活动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真正推进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今年凡未取得“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称号的乡镇卫生院,不得参与下半年全国第一轮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
附件:江西省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申请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农民满意乡镇卫生院创建申请表
(责任编辑:农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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