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9〕377号)要求,市卫生局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领导 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出现了甲型H1N1流感疫情,做好公共场所卫生工作,改善卫生条件,对于防控疫情传播尤为重要。因此,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深入开展本地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二、摸清底数, 查找隐患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管辖区域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填写《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同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表》(附件2)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卫生安全隐患的,要通过下达整改意见书、通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促进公共场所管理者提供高管理水平。 省卫生厅正在组织开发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要组织做好数据录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增进全社会卫生安全意识 各地要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公共场所日常监管的内容,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要积极推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和公共场所的日常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予办理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对公共场所经营人员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要结合目前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形势,做好对通过空气传播传染病的防范工作。 (四)要注重发挥、引导消费者的监督和选择作用,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氛围,敦促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不断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四、规范和提高检验出证能力水平 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建设,切实提高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的卫生检测能力。 2009年8月28日前,各地要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一览表》报市卫生局法制与卫生监督处。联系人:王海光,联系电话:83603755,E-mail:wanghg2005@yahoo。com。cn。 附件: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情况一览表 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表 | |
附件: | 加强空调监管.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