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市卫字[2011]59号 签发人:隋锡君
关于印发《辽阳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执业地点 法人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卫生局、社区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制订《辽阳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执业地点 法人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社区卫生 规定 通知
辽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印发
辽阳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执业地点 法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及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辽阳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设置规划、经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执业地点、法人要经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执业地点的,要在原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的社区进行选址,符合《辽阳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一)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设置4至10张日间病床。
(二)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设有全科诊室、处置室、预防
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理疗康复室。
(三)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全科医学专业临床类别或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2名和2名注册护士。
(四)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站内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五)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具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
体温计、心电图机、血球计数仪、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理疗设备、消毒设备、药器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机、电话、健康教育影像等设备。新址不得与中小学、餐饮单位、公共厕所相邻;在居民住宅区内的,不得与居民公用同一通道;该地址的房产证明;非个人房产者须提供房主《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协议书》;如使用公房者,需提供《无偿使用证明文件》;新址方位图和新址平面图。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变更法人的标准参照个体诊所法人的条件执行,暨法人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二级以上医院连续从事3年以上(含3年)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四)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法人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五) 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当法人:
(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五)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
的医务人员;
(六)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 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四) 法人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
(五) 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