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2]7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办规财函[2012]755号文件详细内容请从省卫生厅网站的公告通知栏下载(http://www.wst.hainan。gov。cn/)。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卫办规财函[2012]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