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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开展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云南卫生厅 更新:2013/8/5 字体:

云卫发〔2007〕448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74号)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7〕209号)要求,今年全省卫生标准宣传周以宣传贯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为重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宣传周时间
2007年9月3—7日。
三、活动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6月中旬前。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2007年宣传周活动方案。
(二)培训阶段:2007 年6月到8月,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培训工作。
1.组织省级卫生监督员、检验人员参加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师资培训班。
2.7月底前举办全省卫生监督员、检验人员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师资培训班。
3.8月底前各州市卫生局组织完成对本地区卫生监督人员、检验人员及管理相对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培训。省卫生监督所组织完成对省级卫生监督人员、省厅发证的管理相对人的培训,省疾控中心组织完成对省级检验人员的培训。
(三)卫生标准宣传周:2007年9月3—7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各单位要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辟饮用水卫生相关知识专栏,组织专家通过讲座、访谈等形式广泛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知识。要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和卫生检验人员在大型社区等场所,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专家答疑等形式向居民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知识。要积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知识竞赛”活动。
2.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对于群众反映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及与卫生标准有关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和解答,做到有处理、有反馈。
3.组织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及供水企业在宣传周期间统一悬挂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传横幅。
4.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宣传周期间开展相关卫生标准宣传咨询活动。
四、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卫生标准的宣传工作,保障宣传周活动及人员培训的经费,认真组织好今年卫生标准宣传周各项活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传周活动方案。于6月30日前将方案报送我厅法监处。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从组织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先进经验、存在不足等方面认真总结,并填写《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总结及统计表于9月20日前报我厅法监处。
联系人:何梦煌
联系电话:0871-7195155。
 
附件:1.宣传标语
   2.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宣传活动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宣传标语
 
饮用水卫生关系千家万户身体健康
卫生之水,生命之源
请饮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附件2  
2007年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饮用水及其他卫生标准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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