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发〔2007〕184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我厅组织制定了2007年云南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各方案要求,细化本地区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好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并按时间要求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我厅将对各地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地的检查和上报情况,将纳入今年州市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及时向社会通报,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检查方案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以及原始数据的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并上报结果。
四、各地上报检查结果时,必须按监督检查方案中提供的表格格式填写,不得缺项(含日期、填表人、负责人、单位公章等)。表格样式可到云南省卫生厅或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上下载:www.pbh.yn。gov。cn或www.ynwsjd。cn。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