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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云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卫生局 更新:2013/8/6 字体:

 

丽江市卫生局

文件

 

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人事局

 

丽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丽卫发〔2009〕50号

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精神,云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区县、各部门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抓紧落实项目试点各项任务。丽江市乡镇卫生院招聘职业医师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科。

联系人:市卫生局人事科 王勇

电  话:3103883

传  真:3103881

邮  箱:wya08@126。com

附件:《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江市卫生局 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人事局   丽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号

附件:

云南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的支援力度,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医师的实际困难,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人发〔2008〕2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根据中央项目安排,用5年时间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试点工作,实现我省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一)2009年在我省贫困县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共招聘50名执业医师(参加招聘的乡镇卫生院应无执业医师)。

(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文件要求,中央项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按每名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中央补助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受聘执业医师的工资收入、进修培训等。

(三)各项目州市、县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

三、受聘人员应具备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二)受聘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人事关系转入受聘的乡镇卫生院,享受当地同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三)受聘人员在服务期间,符合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政策规定在申报考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享受我省乡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有关优惠政策。

(四)受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5年后,经考核合格,转入单位编制内人员正常管理,不再核拨项目经费。

(五)受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5年的,不再享受本方案相关政策待遇,其人事关系转到有资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四、招聘原则和程序

(一)招聘工作按照政府推动、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招聘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招聘工作按照申请和确定计划、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体检、确定人选、签订合同、集中培训、注册上岗、核拨经费的程序进行。

(三)申请和确定计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招聘岗位和需求数量,填报《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申报计划表》,通过州市卫生局汇总审核、上报省卫生厅统筹确定。各地要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和乡镇卫生院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申请招聘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参加试点的乡镇卫生院数量。

(四)发布公告。分别在省卫生厅网站、省人事人才网等网站和媒体发布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公告,公布需求计划、招聘步骤、联系方式等,同时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五)自愿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的方式同时进行。现场报名人员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免冠照片3张、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省卫生厅人才交流中心报名,填写《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同时接受网上报名。

(六)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资格初审、复审由县卫生局、州市卫生局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由省卫生厅统一发给准考证。

(七)考核与体检。考核采取面试方式,由试点州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试点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医疗卫生方面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病案分析、临床实践能力等。体检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州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八)确定人选。试点县卫生局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招聘人选建议,经州市卫生局审核报省卫生厅审批确定。

(九)签订聘用合同。由试点县卫生局与受聘医师签订统一制定的《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协议书》,会同当地人事、编制部门办理有关人事、编制手续。

(十)岗前培训。由试点县卫生局集中安排受聘医师进行岗前培训。

(十一)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

(十二)核拨经费。试点县卫生局组织受聘人员填写《受聘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协议书》等一并作为经费下达依据。

五、项目管理与监督评估

(一)省卫生厅成立“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受聘医师信息库、受聘医师管理考核办法等,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向卫生部项目办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二)州市卫生局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协调、监督和检查。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受聘医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接收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要关心受聘医师的工作和生活,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上岗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

(三)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导和评估,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各地在项目执行中期和末期应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工作。

附件: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计划申报表

主题词:卫生  乡镇卫生院  招聘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人事处

丽江市卫生局   2009年4月13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计划申报表

项目试点县(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盖章): 日期:

参加招聘的乡镇卫生院名称

现有人员编制数

现有正式职工人数

现有执业医师数

2008年全院业务收入(万元)

2008年卫技人员人均年收入(万元)

距离县城公里

招聘执业医师人数

招聘岗位

招聘执业医师条件

备注

执业

类别

专业

其他

注:1. 申报计划须征得县(区、市)人事部门同意并盖章;2. 试点州市卫生局负责统计汇总,连同本表一并报省卫生厅农卫处(联系电话:0871- 7195283  传真:0871- 7195210)同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至:mchpoyn@163。com   (本表可从省卫生厅网站www.pbh.yn。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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