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事局、卫生局,州直医疗卫生单位:
200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完成考试考务各项工作任务,现将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专〔2008〕1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7日—2009年1月5日
二、考试时间:纸笔作答考试时间2009年5月9、10日,人机对话考试时间2009年5月9、10、16、17日。
三、考试地点:德宏州卫生学校
四、享受省级合格必须是乡镇卫生院在编正式职工。
五、各报名点和州直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考生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六、考生提交的审核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一式一份,报名点要做到复印件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七、2008年 10月参加过2008年护理和助产士资格考试的考生,现场报名时需提交的成绩单,自行到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打印。
八、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打印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5月8日。
九、各县市的考生信息及相关材料务必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州卫生局。
十、各专业考试费用不变,初级为每人每科50元,中级为每人每科70元。
各县市人事、卫生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专〔2008〕146号)
德宏州人事局 德宏州卫生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专〔2008〕146
各州、市人事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属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中央驻滇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精神,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及内容已作调整补充,为保证我省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
自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增加中级资格“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共设114个专业类别(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今年新增中级资格“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考试类别〕。其它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
纸笔作答考试时间:2009年5月9、10日。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2009年5月9、10、16、17日。
(机考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报名方式:全省各考点按文件规定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
四、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5日。
五、报考范围:报考范围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六、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含本专业起始学历)。
(三)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有11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的专业,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四)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的通知》(云办发〔2003〕33号)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组织省级卫生事业单位新聘大专以上毕业生和医务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的通知》(云卫发〔2005〕169号)精神。今年仍然实行“凡城市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住院医师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资格人员晋升主治医师职称,在晋升职称前必须到基层服务一年”的规定,参加考试报名时须提供到基层服务一年的工作经历证明。
(五)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八)享受职称考试省级合格标准,并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务人员,符合其它相应报名条件,可报考本专业上一级别考试。
(九)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四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十一)各州(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按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考点必须在2009年1月8日前必须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相关数据上报完毕。
各州(市)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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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
001 | 药学 | |
002 | 中药学 | |
003 | 护理学 | |
004 | 口腔医学技术 | |
005 | 放射医学技术 | |
0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007 | 病理学技术 | |
008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009 | 营养 | |
010 | 理化检验技术 | |
011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012 | 病案信息技术 |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
013 | 药学 | |
014 | 中药学 | |
015 | 护理学 | |
016 | 中医护理学 | |
017 | 口腔医学技术 | |
018 | 放射医学技术 | |
01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020 | 病理学技术 | |
02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022 | 营养 | |
023 | 理化检验技术 | |
02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025 | 病案信息技术 | |
三、中级考试专业 |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
026 | 全科医学 | |
027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
028 | 内科学 | |
029 | 心血管内科学 | |
030 | 呼吸内科学 | |
031 | 消化内科学 | |
032 | 肾内科学 | |
033 | 神经内科学 | |
034 | ||
035 | ||
036 | 结核病学 | |
037 | ||
038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
039 | 职业病学 | |
040 | 中医内科学 | |
041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
042 | 普通外科学 | |
043 | 骨外科学 | |
044 | 胸心外科学 | |
045 | 神经外科学 | |
046 | 泌尿外科学 | |
047 | 小儿外科学 | |
048 | 烧伤外科学 | |
049 | 整形外科学 | |
050 | 中医外科学 | |
051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
052 | 中医肛肠科学 | |
053 | 中医骨伤学 | |
054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
055 | 妇产科学 | |
056 | 中医妇科学 | |
057 | ||
058 | 中医儿科学 | |
059 | 眼科学 | |
060 | 中医眼科学 | |
061 | 耳鼻咽喉科学 | |
062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
063 | 皮肤与性病学 | |
064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
065 | ||
066 | 肿瘤内科学 | |
067 | 肿瘤外科学 | |
068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
069 | 放射医学 | |
070 | 核医学 | |
071 | 超声波医学 | |
072 | 麻醉学 | |
073 | 康复医学 | |
074 | 推拿(按摩)学 | |
075 | 中医针灸学 | |
076 | 病理学 | |
077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
078 | 口腔医学 | |
079 | 口腔内科学 | |
080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
081 | 口腔修复学 | |
082 | 口腔正畸学 | |
083 | 疼痛学 | |
084 | 计划生育 | |
085 | 疾病控制 | |
086 | 公共卫生 | |
087 | 职业卫生 | |
088 | 妇幼保健 | |
089 | 健康教育 | |
090 | 药学 | |
091 | 中药学 | |
092 | 护理学 | |
093 | 内科护理 | |
094 | 外科护理 | |
095 | 妇产科护理 | |
096 | 儿科护理 | |
097 | 社区护理 | |
098 | 中医护理 | |
099 | 口腔医学技术 | |
100 | 放射医学技术 | |
101 | 核医学技术 | |
102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
103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104 | 病理学技术 | |
105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
106 | 营养 | |
107 | 理化检验技术 | |
108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109 | 消毒技术 | |
110 | 心理治疗 | |
111 | 心电学技术 | |
112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
113 | 病案信息技术 | |
114 | 重症医学 |
云南考区2009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报名需提交审核材料
注: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需统一使用A4纸。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经考点、报名点现场审核后,考点、报名点收取复印件,原件退还考生本人。
历史考生报名需提交审核材料
1.经考生本人网上报名打印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复印件)
4. 历史考生到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时,需带本人近期小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报考初级(士)需提交审核材料
1.经考生本人网上报名打印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毕业证书(含本专业起始学历) 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报考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本人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证明(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5.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2009年在校毕业生须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6.因工作原因变更岗位,改报专业的考生需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从事工作岗位证明
7.网上报名采集的照片必须为白底彩色照片;网上报名时未采集照片的考生,到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时,需带本人近期小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报考初级(师)需提交审核材料
1.经考生本人网上报名打印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毕业证书(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初级(士)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报考护理专业类别的考生需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复印件)
6.因工作原因变更岗位,改报专业的考生需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从事工作岗位证明
7.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需提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民营卫生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网上报名采集的照片必须为白底彩色照片;网上报名时未采集照片的考生,到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时,需带本人近期小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报考中级资格需提交审核材料
1.经考生本人网上报名打印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毕业证书(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原件、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初级(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报考护理专业类别的考生需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复印件)
6.报考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考生需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医师注册证
7.因工作原因变更岗位,改报专业的考生需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从事工作岗位证明
8.报考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考生需提交到基层服务一年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9.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专业代码026)、社区护理(专业代码097)专业类别的考生,需提交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10、提交目前履现职的资格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需提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民营卫生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网上报名采集的照片必须为白底彩色照片;网上报名时未采集照片的考生,到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时,需带本人近期小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