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桂卫医〔2009〕102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13〕54号)的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延续注册,经审核合格准予延续注册的,方可继续从事护理工作。我市部分护士的执业注册有效期即将届满,为做好我市护士延续注册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本自治区范围内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强制戒毒机构等单位从事护理工作,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护士。
二、延续注册机关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的延续注册工作。
三、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精神病史、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存在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情况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注册有效期已届满的。
五、延续注册程序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到南宁市卫生局办证窗口递交申请)。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准予延续的,在《护士执业证书》上予以延续注册登记,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按设区的市编号)。新有效期截止日期在原有效期截止日期基础上加5年。
(一)办理方式
1.原则上以医疗机构为单位,集体办理延续注册申请。
2.由机构委托指定办理人员负责统一收齐本机构(单位)的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后,到南宁市卫生局办证窗口递交申请。
(二)办理时间
1.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在2013年8月31日前将护士延续注册的申请材料交至卫生局办证窗口,集体办理延续注册。
2.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的,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在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将护士延续注册的申请材料交至卫生局办证窗口,集体办理延续注册。
3.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之间的,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将护士延续注册的申请材料交至卫生局办证窗口,集体办理延续注册。
4.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在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在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前将申请护士延续注册的材料交至卫生局办证窗口,集体办理延续注册。
六、注册地点、受理时间
地点:南宁市行政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卫生局办证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00- 4:3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卫生局医政科:胡 瑾 5766830
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办证窗口:杨炎 吴珊芸 3221250 3221278
附件: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南宁市卫生局
2013年6月25日
南卫医〔2013〕90号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护士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附件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附件2.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